允许银行破产后的思考

  

  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日前在一次论坛上透露,银监会正酝酿加快推出银行破产条例,如果商业银行最后资不抵债,就会退出。允许银行破产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步骤,其推行将会对企业和个人产生重要影响。
  目前国内的商业银行,虽然名义上是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但是政府实质上在为银行提供担保。改革开放以来,真正破产的银行只有少数几家,如1998年因亚洲金融危机影响而发生挤兑现象的海南发展银行,在耗尽准备金和34亿元政府救助资金后,依然无法挽回局面而被关闭。同时,储户并未因银行破产而出现损失,如对海南发展银行的储户,人民银行指定工商银行保证支付其合法存款和利息。
  政府为商业银行提供事实上的担保,表面上可以保护储户的利益,实则对储户和银行都会造成一定损害。对于银行而言,由于没有破产风险,其在投资决策时不会真正树立风险和责任意识,也难以有效激发商业银行的服务与创新意识。对于储户而言,作为政府对其存款保证的补偿,储户将难以获得市场化的利率回报,由此造成储户收益降低。当前各种以货币基金为载体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如余额宝,其高收益率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由企业信用替代政府信用而给予投资者的风险回报收益。
  如果政策层面允许银行破产,将会对当前的金融环境产生重大影响,银行将真正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政府将不再承担对商业银行的担保责任,而是由存款保险制度对储户利益形成一定保障。对于企业而言,则需要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培育评估商业银行信用的能力。比如目前的银行承兑汇票,基本不存在因承兑银行缺少支付能力而无法收款的情况,但是在银行破产成为现实之后,将会有许多小型商业银行存在相当高的风险无法兑现其支付承诺,企业将会面临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需要提前储备人才预备应对措施。
  允许银行破产只是国内金融市场化改革的一个步骤,目前金融市场化改革出现加速迹象。比如在利率市场化方面,人民银行于2012年7月取消贷款利率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2013年10月,人民银行推出贷款基础利率(LPR),作为取消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准备。
  随着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企业将会面临越来越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环境,与之相关的风险也会提升。为此,企业财务管理人员需要不断加强金融专业知识的学习,对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走势能做出基本的判断,在此基础上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做出具有目的性和前瞻性的业务决策,以降低金融市场变化对企业效益的影响,为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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