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共享单车”

  

  共享单车,一种新型出行方式,基于移动App和智能硬件开发,自2014年创立以来,由于其兼具环保和便捷功能,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创立之初旨在解决校园交通代步问题,为广大高校师生提供便捷经济、绿色低碳、更高效率的校园共享单车服务,同时协助高校回收改造废旧自行车,解决“僵尸车”问题,但随着人们出行方式的改变,尤其是在一些交通拥堵城市,共享单车从校园走向了社会,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受到人们的关注。
  今年1月,随着共享单车首例诉讼案件的出现,人们对共享单车的安全性能、停放地点、政府管控、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事故等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诉讼案件源于31岁的冯先生出地铁站后租用共享单车,车辆在下坡时失控导致冯先生摔成重伤。在诉讼中,冯先生坚持认为造成自己摔伤的根本原因在于车辆刹车失灵,共享单车运营商未尽到维护检修义务致产品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为此,冯先生将运营方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索赔医疗费等2万元,被告认为运营方已经为共享单车的租用者购买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冯先生可申请保险理赔。
  目前,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但反思案件本身,造成冯先生摔伤的无非三种原因:一种如冯先生所说,运营商未尽到维护检修义务,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一种为冯先生自行操作不当导致人生伤害。若为第一种原因,笔者认为共享单车运营商将车辆投放社会使用即视为对使用者发出了使用要约,使用者按照运营商的要求进行扫码付款即视为对运营商的承诺,双方已经构成了车辆租用的合同法律关系,相对于运营商提供车辆租用服务而言,车辆使用者也是接受该等服务的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冯先生可以车辆瑕疵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车辆运营商或者车辆的生产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若造成冯先生摔伤的原因是其自身操作不当或者故意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责任承担理应在冯先生自己。
  此外,在本案中,被告方还提出了已经购买保险作为抗辩的理由,笔者认为是不能成立的,虽然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并不能像机动车那样购买强制险,但运营商购买保险的行为一方面是保护车辆租用人的权益,另一方面通过购买保险也是转嫁自身风险的一种方式,不应成为其免责理由,当保险不能全额承担冯先生所受损失时,运营商仍然要承担因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由于共享单车引发的社会问题还有很多,如车辆不像我市租赁自行车一样有固定的停车桩位,而是随意乱停乱放,车辆运营商在规范日常车辆停放的同时,政府相关部门是否也应当加强管控,做好停放区域规划,共享单车盛行毕竟也为号召绿色出行、缓解城市拥堵提供了解决之道;此外,共享单车本身也会因正常磨损或者人为损坏给其他使用者带来安全隐患,正常磨损致人损害理应由单车运营商承担赔偿责任,若人为故意损坏单车,目前尚未建立相应的监管和追责机制。
  随着共享单车这种出行方式的盛行,车辆运营规模的扩大,新的社会问题随之出现,企业、政府、车辆使用者,均应厘清责任,明确界限。作为共享单车的创立者和运营者,应首先明确自身责任、提升服务质量、完善车辆使用规则,做好车辆日常维护检修,建立车辆使用追踪制度,对车辆瑕疵和使用记录做好日常维护;作为政府,应从整个城市规划发展角度出发,做好单车运营管控、明确企业与使用者责任、做好城市交通规划,必要时对故意损坏公共车辆的使用者作出行政处罚;作为车辆使用者,应严格执行车辆使用规则、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自觉维护车辆质量和道路交通秩序,为城市的文明发展做出自己的一份力量。□邓小龙

CopyRight 2009-2012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恒逸报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大楼 邮箱:hyb@hengyi.com 邮编:311215

浙公网安备 33010902001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