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国界性

  

  一群留学生在美国加州欺凌同胞受到审判的新闻引发热议,一群中国留学女孩对她们的同学扒衣服、强迫吞沙子,并逼迫吃头发。涉案的这些孩子涉嫌普通人身伤害和严重侮辱人格的两类罪行,其中一位的家长更是被指涉嫌贿赂证人被抓。律师说,几名被告不仅要缴纳天文数字的保释金,还需面临6项重罪起诉,最高可判终身监禁。
  可能中国人民知道后会感到震惊。校园暴力在中国并不少见,被学校发现了就受个处分,之后的表现好些,就可以撤销处分不写进档案。对于受害者,花点钱道个歉一般就可以草草了事。大家为什么这么看轻校园暴力的严重性呢?就是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对于这些行为的处罚远远没有国外的法律来得沉重。这几位留学生就是没有对于这件事情的敬畏心理才导致事情的发生,又碰上与国内迥异的法律环境,从而使得自己身陷囹圄。
  无独有偶,这两天的温州中院判处杀死强奸犯的丈夫无期的案件,也令人大跌眼镜。法院认为张某看到田某进屋就从床上下来了。也就是说,张某的犯罪行为已经终止,而不算是正当防卫。法院以故意杀人判处田某无期徒刑。很多人知道,如果在美国未经允许进入他人住宅,主人怀疑可能对自己和家人造成伤害的话,是可以开枪的,这属于正当防卫。虽然制度不同,但是道理相通。一个人侵入他人住宅,并且有可能犯罪的情况下,不能等到他在犯罪中的时候再正当防卫,否则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受害人。
  美国的法律都普遍重视保护属于抽象权利的人格权。也就是说,大部分州都规定了损害人格尊严的行为属于犯罪,而且犯罪的严重程度甚至不亚于直接侵犯具体的生命权或人身权。试想,如果在美国发生上述这种事情,会是一个什么结果?一个强奸自己妻子的人给自身心理带来的羞辱何其巨大,就连私闯民宅都可以开枪正当防卫,这种情况开枪绝对不过分,并且也绝对不会像国内这样判决丈夫受重刑。
  各个国家法律有自己的侧重点,这是一个国家特定的发展轨迹带来的产物,我们不能说哪国法律好,哪国法律不好。我们能做的,就是在法理衡量之间提出异议,完善法律,使其更加合理化,全面化,消除法律的国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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